汶川地震發生后,從5月13日開始,國家和地方地震、建設主管部
門派出了數千名工程技術人員奔赴地震災區,對震損房屋建筑開展調查、收集資料、采集樣本工作,取得了十分寶貴的第一手資料,在調查取得的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對震損建筑進行快速評估、鑒定,建立完整的檔案,這些資料為我國
防震減災法和工程建設
抗震規范和標準的修訂了提供科學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08年12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依據汶川地震對震損建筑評估、分析和必要的計算,判別震害原因,對《建筑
抗震設計規范》、《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進行了修訂,于2008年8月1日發布了《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1-2001(2008年版)、《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
GB50223-2008,從2008年8月1日起實施。貫徹抗震新規范是繼抗震緊急救援后刻不容緩的任務,也是各級政府和工程技術人員的責任。我門現在不能局限于對震害做簡單描述,而是要認真學習抗震新規范,研究如何在
建筑幕墻工程中貫徹抗震新規范,從而使我國房屋建筑和工程設施的抗震能力得到進一步提高,建造更為耐震的建筑結構(建筑
幕墻)。
一. 防震減災法有關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7號公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08年12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與建筑幕墻有關的內容有:
第三條 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建設、民政、衛生、公安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
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參數區劃圖。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審定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評價報告,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三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質量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設防;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三十六條 有關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標準,應當與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的全過程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
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 重大建設工程;
(二) 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 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
(四) 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五)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建設工程。
第九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地震監測設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檢測、傳輸和處理的設備、儀器和裝置以及配套的監測場地。
(二)地震觀測環境,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劃定的保障地震監測設施不受干擾、能夠正常發揮工作效能的空間范圍。
(三)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四)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或者劇毒、強
腐蝕性、
放射性物質大量泄漏,以及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和貯油、貯氣設施,貯存易燃易爆或者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五)地震烈度區劃圖,是指以地震烈度(以等級表示的地震影響強弱程度)為指標,將全國劃分為不同抗震設防要求區域的圖件。
(六)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是指以地震動參數(以加速度表示
地震作用強弱程度)為指標,將全國劃分為不同抗震設防要求區域的圖件。
二.抗震規范修訂主要內容 :
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1-2001(2008年版)
3.1.1 所有建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3.1.2 (刪除)
3.1.3 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筑的
抗震設防標準,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的要求。
根據國家標準
GB18306-2001《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第1號修改單(國標委服務函[2008]57號)對四川、甘肅、陜西部分地區地震動參數的相關規定,對汶川地震后相關地區縣級及縣級以上城鎮的中心地區建筑工程抗震設 計時所采用的
抗震設防烈度、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屬的設計地震分組加以調整。
附錄A 我國主要城鎮抗震
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設計地震分組
本附錄僅提供我國抗震設防區各縣級及縣級以上城鎮的中心地區建筑工程抗震設計時所采用的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屬的設計地震分組。
注:本附錄一般把“設計地震第一、二、三組”簡稱為“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
[修訂說明]
根據國家標準
GB18306-2001《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第1號修改單(國標委服務函[2008]57號)對四川、甘肅、陜西部分地區地震動參數的相關規定,對汶川地震后相關地區縣級及縣級以上城鎮的中心地區建筑工程抗震設計時所采用的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和所屬的設計地震分組加以調整。
A.0.20 四川省
1 抗震設防烈度不低于9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0g:
第一組:康定,西昌
2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30g:
第一組:冕寧*
3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20g:
第一組:道孚,瀘定,甘孜,爐霍,石棉,喜德,普格,寧南,德昌,理塘,茂 縣,汶川,寶興
第二組:松潘,平武,北川(震前),都江堰
第三組:九寨溝
4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
第一組:巴塘,德格,馬邊,雷波
第二組:越西,雅江,九龍,木里,鹽源,會東,新龍,天全,蘆山,丹巴,安縣,青川,江油,綿竹,什邡,彭州,理縣,劍閣*
第三組:滎經,漢源,昭覺,布拖,甘洛
5 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
度值為0.10g:
第一組:樂山(除金口河外的3個市轄區),自貢(4個市轄區),宜賓,宜賓縣,峨邊,沐川,屏山,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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