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組:西峰
2.《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
GB50223-2008
1.0.3 抗震設防區的所有建筑工程應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本標準的規定
3.0.2 建筑工程應分為以下四個抗震設防類別:
1特殊設防類:指使用上有特殊設施,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后果,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筑。簡稱甲類。
2 重點設防類:指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生命線相關建筑,以及地震時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等重大災害后果,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筑。簡稱乙類。
3 標準設防類: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標準要求進行設防的建筑。簡稱丙類。
4 適度設防類:指使用上人員稀少且震損不致產生次生災害,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適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簡稱丁類。
3.0.3 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筑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標準設防類,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達到在遭遇高于當地抗震設防烈度的預估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的抗震設防目標。
2 重點設防類,應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同時,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設防類,應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時 ,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且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確定其地震作用。
4 適度設防類,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一般情況下,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注:對于劃為重點設防類而規模很小的工業建筑,當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設計規范對結構體系的要求時,允許按標準設防類設防。
提示:A.各行業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參見
GB50223-2008 4~8
B.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的具體做法參見GB50011 8.3.1、8.3.2等。
C.如果工程所在地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可參照下表確定其地震作用。
項 目
設計基
設計方法 本地震加速度 (g) |
GB50011規定的抗震設防基本烈度參數(標準設防類、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用參數) |
特殊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用參數 |
時程分析所用地震加速度時程曲線的最大值cm/s2(Gal) |
0.05 |
18 |
35 (0.10g) |
0.10 |
35 |
55 (0.15g) |
0.15 |
55 |
70 (0.20g) |
0.20 |
70 |
110 (0.30g) |
0.30 |
110 |
140 (0.40g) |
0.40 |
140 |
200 (0.60g) |
標準反應譜法(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
αmax) |
0.05 |
0.04 |
0.08 (0.10g) |
0.10 |
0.08 |
0.12 (0.15g) |
0.15 |
0.12 |
0.16 (0.20g) |
0.20 |
0.16 |
0.24 (0.30g) |
0.30 |
0.24 |
0.32 (0.40g) |
0.40 |
0.32 |
0.45 (0.6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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